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突出区域主题文化,并与该区域整体风貌相协调;(二)同一街区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互协调;(三)公共识别系统的文字采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彝族文字,民族乡、民族聚居区可以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本民族文字。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