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突出区域主题文化,并与该区域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同一街区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互协调;

(三)公共识别系统的文字采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彝族文字,民族乡、民族聚居区可以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本民族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