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编制城乡特色风貌专项规划或者设置特色风貌规划专篇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送审批前,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草案依法予以公告,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报送审批时,应当报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