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发生。每年2月至4月、8月至11月为防火期,9月至10月为火险管制期。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