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鼓励、支持农牧民以入股等方式参与经营。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