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相关单位编制跨区的公共供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专项规划,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方案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