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水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更新改造、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质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内容。供水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供水专项规划进行评估,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