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负责服务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负责对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供水设施卫生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的公共供水管网实施改造,并每年向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和改造情况。跨区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每年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和改造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