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或者报告后立即处理,必要时在两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按照供水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经所在地供水、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供水单位方可恢复供水。

因供水单位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