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危害供水用水安全、损坏供水设施以及非法取水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供水单位、用户信用记录,将供水单位经营服务违法行为,以及用户恶意欠缴水费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