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对出厂水、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对供水单位供水以及用户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延伸至农村的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水压的监测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水质、水压监测所需费用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