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有效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供水单位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供水单位实行临时接管。实行临时接管时,应当对供水单位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经过处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状态消除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解除临时接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