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全市或者跨区范围内不能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