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设施不能提供服务的偏远农村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井等多种措施,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但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