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农村供水与用水第五十二条有效在公共供水设施不能提供服务的偏远农村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井等多种措施,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但条件不具备的除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