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供水设施可以提供服务的农村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单位建设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独立产权单位“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公共供水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