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农村供水与用水第五十一条有效在公共供水设施可以提供服务的农村地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水单位建设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独立产权单位“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公共供水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