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盗用供水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计算盗水量。
盗水量无法查实但安装注册水表的,盗水量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水量减去盗窃后注册水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水量;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注册水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水量。
盗水量无法查实且没有安装注册水表的,按照单位流量乘以每日盗水时间再乘以盗用水天数推算:
(一)单位流量:按照盗水管道口径的常用流量推算;
(二)每日盗水时间: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十二小时推算,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八小时推算,用于工业、经营用水的按照六小时推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照四小时推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三小时推算;
(三)盗用水天数:居民用水按六十天推算,其他用水类别按一百八十天推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