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取水;
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公共消防设施取水;
(三)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开启市政设施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等设施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装、改装、拆除、毁坏、锁闭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运行取水;
(六)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私接管线取水;
(七)其他盗用供水的行为。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取水、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公共用水取水点不足的,相关单位可以向供水单位申请增设取水点。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增设取水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