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启闭供水设施;
(二)堆压、掩埋、围蔽供水设施或者向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
(五)损坏、覆盖供水设施警示标志、保护标志;
(六)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