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用户应当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非居民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缴费期限届满尚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后逾期九十日仍未缴纳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单位停止向该用户供水。用户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立即通知供水单位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恢复。
供水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该用户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
用户对供水单位向其收取水费或者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数额、方式、程序或者不恢复供水的理由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