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注册水表安装在户内的,用户应当予以保护。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户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注册水表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注册水表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费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单位承担并负责更换注册水表。
注册水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费,但注册水表发生故障用户及时报修后,供水单位未按时维修或者更换注册水表的,由供水单位承担延时维修产生的水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