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以及用水稽查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因用户不配合入户要求而导致供水单位不能正常供水或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该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