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负责管理维护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技术规范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建立用户二次供水储水池的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清洗、消毒作业人员、工作日期以及水样送检等情况。清洗、消毒情况应当向用户公告,并定期报送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从业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