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事故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用水,并按照供水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