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移交供水单位管理维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管理、维护和改造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费用,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