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编制或者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