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编制或者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