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排水设施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和有害气体;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