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排水设施的活动:(一)损毁、盗窃排水设施;(二)穿凿、堵塞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和有害气体;(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