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