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管道破损、井盖缺失、化粪池堵塞、排水不畅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并予以修复。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报告。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