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第三十条有效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等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采取围蔽等警示措施,并在三小时内实施维修、更换设施等措施。(二)在发现内涝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警示措施;情况紧急的,在一小时内实施强排、疏通设施等措施。 (三)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