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或者受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等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采取围蔽等警示措施,并在三小时内实施维修、更换设施等措施。

(二)在发现内涝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警示措施;情况紧急的,在一小时内实施强排、疏通设施等措施。 (三)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