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暂未配套或者同步计划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步配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