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