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经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