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
对单行条例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单行条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单行条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