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综合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的设施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海水浴场内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生活污水未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游泳区内设置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