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由检查部门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