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