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海水浴场,或者擅自封闭规划的通道阻碍公众进入海水浴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