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本条例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海岸带适宜的海域、沙滩等自然条件设立的,向公众开放,以游泳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