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海水浴场标准由市和县、区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海水浴场,应当符合海水浴场标准,不符合海水浴场标准的,不得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

海水浴场标准出台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海水浴场,应当按照海水浴场标准改建,限期达到海水浴场标准。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