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海水浴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海水浴场标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海水浴场标准应当包括海水水质、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员、景观、环境卫生和管理服务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