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验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二条有效电梯检验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安全评估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从业资质、固定办公场所、检验评估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评估工作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