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等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
(三)采用扒、撞、拍、踢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用身体或者物品阻止电梯关门;
(五)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打闹、蹦跳;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