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出现故障、运行异常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经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电梯所有权人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