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等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及电梯附属设施;

(三)采用扒、撞、拍、踢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用身体或者物品阻止电梯关门;

(五)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打闹、蹦跳;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滞留;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