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保存一个月。公共聚集场所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智能化监测装置,所采集的数据应当传输至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