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达到三十部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五十部,而且每个电梯使用场所应当保证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

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客流高峰时段增加人员专职巡查,维护秩序。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