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并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还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相应铭牌。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