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二)超期未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四)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